21 甲公務員於服務機關辦理平時考核時被記過一次,得依下列何種法律提起救濟?
(A)公務員懲戒法
(B)公務人員考績法
(C)公務員服務法
(D)公務人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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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6), B(1003), C(171), D(2063), E(0) #2573511
統計: A(246), B(1003), C(171), D(2063), E(0) #2573511
詳解 (共 3 筆)
#4475316
21 甲公務員於服務機關辦理平時考核時被記過一次,得依下列何種法律提起救濟?
(A)公務員懲戒法(X)
規範公務人員是否故意違法或過失
(B)公務人員考績法(X)
關於公務人員打考績的規範
(C)公務員服務法(X)
關於公務人員人事管理規範
舉例:公務員服務法14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
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D)公務人員保障法(O)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
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項規定
提起申訴、再申訴。
請注意!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現在考績懲處申誡、記過、記大過已改認「行政處分」,不再採申訴、再申訴救濟途徑,改採復審、行政訴訟!
人事行政行為,已觸及公務人員服公職權等法律地位,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核屬行政處分,應循復審程序提起救濟。本會歷來所認應依申訴、再申訴程序提起救濟之相關函釋,與上開一覽表不合部分,自即日起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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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4767
權益受侵害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 條 為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 之規定。
第 2 條 公務人員身分、官職等級、俸給、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等有關權益之保障,適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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