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是幾項依據身心障礙學生學習與生活需求,所提供的「相關支持服務」,哪幾項被列於《身心障礙學
生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辦法》第 6 條中明確規範?
甲:融合教育 乙:同步聽打 丙:生活協助 丁:輔具申購 戊:親職教育
(A)甲丙丁
(B)乙丙戊
(C)丙丁戊
(D)甲乙丙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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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354), C(231), D(151), E(0) #1636754
統計: A(69), B(354), C(231), D(151), E(0) #1636754
詳解 (共 6 筆)
#324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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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條:
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
民國 102 年 09 月 27 日
第 4 條
前條教育輔助器材,學校(園)及機構應優先運用或調整校內既有教育輔助器材,或向各該管主管機關申請提供教育輔助器材,並負保管之責。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學校(園)及機構之需求,辦理教育輔助器材購置、流通及管理相關事宜,必要時,得委託學校或專業團體、機關(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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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學校(園)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運用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住宿生管理員、教保服務人員、協助同學及相關人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包括錄音與報讀服務、掃描校對、提醒服務、手語翻譯、同步聽打、代抄筆記、心理、社會適應、行為輔導、日常生活所需能力訓練與協助及其他必要支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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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學校(園)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視身心障礙學生家庭需求,提供家庭支持服務,包括家長諮詢、親職教育與特殊教育相關研習及資訊,並協助家長申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之服務。
--〉提供各選項在現行法律的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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