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處理核廢料運用的「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係屬於下列何種類型基金?
(A)普通基金
(B)非營業循環基金
(C)償債基金
(D)營業基金
(E)特別收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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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2326), C(152), D(727), E(272) #129645

詳解 (共 7 筆)

#609684
非營業循環基金=作業基金 才對
預算法在87年修法前條文是: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非營業循環基金
修法後已改成: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
這一題更精確來說
答案應該是特別收入基金
但是選項沒有 只好選非營業循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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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32778
瞎掰記憶法:
營業基金:營業性質
作業基金:非營業性質
債務基金:籌措還債
資本計畫基金:重大建設
信託基金:全國性
特別收入基金:特殊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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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644
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基金分左 列二類︰ 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 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 (一) 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 (二) 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債務基金。 (三) 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為 信託基金。 (四) 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 (五) 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 (六) 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為資本計畫基金。 特種基金之管理,得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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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382
第16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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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066

針對核能發電特性,為確保未來核能發電廠關閉後所需拆廠,用過核
子燃料之運輸、中期貯存與最終處置,拆廠及電廠運轉期間產生之低放射
性廢棄物之最終處置等後端營運工作順利進行,台灣電力公司特於76 年度
成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基金」,並依「台灣電
力公司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逐年按當
年度核能淨發電量與每度核能發電分攤率,計算應提列核能發電後端營運
工作所需資金,作為未來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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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425
非營業循環基金 = 預算法§4 I 二 (五)的「特別收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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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3184

092 年度 非營業基金預算

 

壹、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改進作業

 

依預算法第四條規定,
特種基金分為營業基金信託基金
債務基金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等六大類。
上開特種基金,除營業基金信託基金外,其餘通稱為非營業基金
按政府會計理論上之分類,
非營業基金可再劃分為政事型業權型基金等二大類,
政事型特種基金包括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
業權型基金則僅有作業基金一種。
由於以往本院對於非營業基金均採用同一種方式編列預算,有鑒於不同類基金間之屬性不同,其財務報表之衡量焦點亦有所區別,因此,本院主計處為求非營業基金預算表達之周延,特委託專家學者進行研究並據以擬訂非營業基金預算制度,作為本(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改進之參據。

本院主計處經參酌專家學者之研究結果、政府會計理論之發展及預算法之規定,本年度非營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特作如下改進:

一、依據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基金類別,重新擬定表達之預算重點及內容,並參考政府會計理論,重新設計書表格式,採用分類方式進行綜計。其主要改進重點如下:

各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表之改進:政事型特種基金採當期資源流量觀念編製預算,各該基金當期一切收支及累計餘絀變動情形,均編入「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預計表」,並本固定帳項分開原則,另立帳類管理固定資產、權利、長期債務及資金轉投資等長期固定帳項。
政事型特種基金未償之長期債務餘額均改列入公共債務餘額計算。
作業基金仍維持原經濟資源流量觀念編製預算,相關書表亦多維持不變。

綜計表之改進: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
依預算法第四條所定基金類別,
分為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等四類綜計。
另為充分揭露各該基金之財務狀況,本年度特加編平衡表,並將之列為參考表。

二、原有綜合型基金,
包括經濟發展基金、交通建設基金及農業綜合基金,
按預算法第四條規定及政府會計理論重新加以分割
其中經濟發展基金分割為經濟作業基金經濟特別收入基金
交通建設基金分割為交通作業基金航港建設基金
農業綜合基金分割為農業作業基金農業特別收入基金

 

貳、基金單位

 

一、非營業基金之檢討簡併:

本院自八十七年度起,即陸續對非營業基金作大幅檢討簡併作業,至八十八年度時,非營業基金數量由原四十八單位,降為三十單位。

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將每一國立大專院校均設置校務基金,淨增加五十單位,及配合精簡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方案,將原臺灣省政府所屬非營業基金十八單位改隸中央政府,致基金數量淨增加六十八單位,總數為九十八單位。

九十年度為進一步提高非營業基金之整體營運效能,以遂行政府賦予之政策任務,本院特訂定「非營業特種基金設置、簡併、裁撤及預算編製共同性原則」,經依該原則進行檢討簡併結果,計減少鄉鎮創業自立基金等十四單位,國立嘉義師範學院及國立嘉義技術學院合併為國立嘉義大學,淨減少一單位;另依據法律規定增設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離島建設基金、醫療服務業開發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國立高雄大學校務基金、國立臺北大學校務基金、國立臺中護理專科學校校務基金、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校務基金及國立臺灣戲曲專科學校校務基金等十二單位,由營業基金改為非營業基金者,計有水資源作業基金及管制藥品管理局製藥工廠作業基金等二單位,以上增減互抵結果,致該年度基金數量淨減少一單位,降為九十七單位。

本年度本院賡續依據「非營業特種基金設置、簡併、裁撤及預算編製共同性原則」及配合前述預算改進作業,經審慎檢討後,編列非營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者,計有九十七單位,與九十一年度預算相同,其增減變動情形,分述如下:

(一)按所屬分預算基金之性質
經濟發展基金分割為經濟作業基金經濟特別收入基金
交通建設基金分割為交通作業基金航港建設基金
農業綜合基金分割為農業作業基金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淨增加三單位。

(二)依據「非營業特種基金設置、簡併、裁撤及預算編製共同性原則」,賡續將辦理相同政事、同一主管機關之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簡併為「環境保護基金」,以及將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併入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項下,淨減少三單位。

 

二、基金分類及單位(詳見圖一):

茲將本年度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之非營業基金,按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等四類,分述如下:

(一)作業基金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共有七十七單位,包括:

行政院主管:計有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一單位。

內政部主管:計有營建建設基金及公共造產基金等二單位。

國防部主管:計有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等三單位。

財政部主管:計有行政院開發基金及地方建設基金等二單位。

教育部主管:計有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作業基金、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國立政治大學校務基金、國立清華大學校務基金、國立中興大學校務基金、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國立交通大學校務基金、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國立中山大學校務基金、國立中正大學校務基金、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校務基金、國立陽明大學校務基金、國立東華大學校務基金、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校務基金、國立臺北大學校務基金、國立嘉義大學校務基金、國立高雄大學校務基金、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校務基金、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校務基金、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校務基金、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務基金、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校務基金、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校務基金、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基金、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校務基金、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校務基金、國立空中大學校務基金、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校務基金、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校務基金、國立臺南藝術學院校務基金、國立臺北護理學院校務基金、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校務基金、國立聯合技術學院校務基金、國立臺中技術學院校務基金、國立勤益技術學院校務基金、國立虎尾技術學院校務基金、國立高雄海洋技術學院校務基金、國立高雄餐旅學院校務基金、國立宜蘭技術學院校務基金、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校務基金、國立澎湖技術學院校務基金、國立臺北師範學院校務基金、國立新竹師範學院校務基金、國立臺中師範學院校務基金、國立臺南師範學院校務基金、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校務基金、國立花蓮師範學院校務基金、國立臺東師範學院校務基金、國立體育學院校務基金、國立臺灣體育學院校務基金、國立臺中護理專科學校校務基金、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校務基金、國立臺灣戲曲專科學校校務基金、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及國立臺北護理學院附設醫院作業基金等五十六單位。

法務部主管:計有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一單位。

經濟部主管:計有經濟作業基金及水資源作業基金等二單位。

交通部主管:計有交通作業基金一單位。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計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及榮民醫療作業基金等二單位。

國家科學委員會主管:計有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一單位。

農業委員會主管:計有農業作業基金一單位。

衛生署主管:計有醫療藥品基金及管制藥品管理局製藥工廠作業基金等二單位。

人事行政局主管:計有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一單位。

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計有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一單位。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計有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一單位。

(二)債務基金: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債務基金,僅有一單位,即財政部主管之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三)特別收入基金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共有十八單位,包括:

行政院主管:計有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離島建設基金、醫療服務業開發基金及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等五單位。

內政部主管:計有社會福利基金一單位。

財政部主管:計有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一單位。

教育部主管:計有學產基金一單位。

經濟部主管:計有經濟特別收入基金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等二單位。

交通部主管:計有航港建設基金一單位。

農業委員會主管:計有農業特別收入基金一單位。

勞工委員會主管:計有就業安定基金一單位。

衛生署主管:計有健康照護基金一單位。

環境保護署主管:計有環境保護基金一單位。

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計有文化建設基金一單位。

大陸委員會主管:計有中華發展基金一單位。

新聞局主管:計有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一單位。

(四)資本計畫基金: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為資本計畫基金,僅有一單位,即國防部主管之國軍老舊營舍改建基金。

 

三、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編製分預算之非營業基金部分,由於本年度原經濟發展基金所屬促進電源開發協助基金納入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體制運作;原交通建設基金所屬航港建設基金配合前述預算改進作業,改為編列附屬單位預算;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所屬桃園工廠因結束營業,予以裁撤;醫療藥品基金所屬慢性病防治局、臺中慢性病防治院、嘉義慢性病防治院及臺南慢性病防治院合併為胸腔病院,臺北醫院城區分院併入臺北醫院;以及原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之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與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配合基金簡併作業,改為編列分預算,致本年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之非營業基金數量減為八十六單位,較九十一年度淨減少三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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