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
(A)交通警察以手勢指揮車輛
(B)以電腦等自動化裝置核定之稅額通知書
(C)限制車輛與行人通行之交通號誌
(D)解聘或停聘公立學校教師
(E)一律給分
統計: A(170), B(301), C(109), D(200), E(3030) #2909625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處分力
1.執行力
2.單方面
3.存續力
4.確定力
5.構成要件效力
6.拘束力
口訣:
執行單純的工作也的確要夠拘束
公立學校 ---聘用關係為行政契約 解聘停聘不續聘行政處分--救濟(自由選擇權)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訴願行政訴訟
私立學校 ---聘用關係為私法契約 解聘停聘不續聘私法上意思表示 --救濟(自由選擇權)申訴再申訴民事訴訟/民事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7月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法律問題:
公立學校教師聘任後,因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事由之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稱教評會)決議通過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者,該公立學校於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時,並通知當事人。該教師不服,應以何者為被告?提何種類型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決 議:
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第2段參照)。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行政契約。惟在行政契約關係中,並不排除立法者就其中部分法律關係,以法律特別規定其要件、行為方式、程序或法律效果,俾限制行政契約當事人之部分契約自由而維護公益。
公立學校教師於聘任後,如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者,不僅影響教師個人權益,同時亦影響學術自由之發展與學生受教育之基本權利,乃涉及重大公益事項。是教師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教師聘任後,除有該項各款法定事由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乃為維護公益,而對公立學校是否終止、停止聘任教師之行政契約,以及是否繼續簽訂聘任教師之行政契約之自由與權利,所為公法上限制。除該項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法定事由之限制外,該法另定有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法定程序限制(教師法第14條第2、3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各款參照)。是公立學校教師因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事由之一,經該校教評會依法定組織(教師法第29條第2項參照)及法定程序決議通過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並由該公立學校依法定程序通知當事人者,應係該公立學校依法律明文規定之要件、程序及法定方式,立於機關之地位,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得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
該題應更正為(D)。而非一律給分。
最高行政法院 98年7月份 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內容
公立學校教師的停聘、解聘不續聘-行政處分
VS
憲法法庭 111年憲判字 第11號判決
(判決日期:111年07月29日)
公立學校教師的(停聘、解聘 未解釋)不續聘-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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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確認訴訟(聘任法律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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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可參考:
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60號判決(裁判日期:112年5月31日)
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429號判決(裁判日期:112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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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錯誤 小弟歡迎各位指教與討論
p.s 未來遇到公立學校之老師3聘的題目 本人認為選行政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