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人民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不得以言詞代替陳述書
(B)陳述意見應由本人為之,不得委任代理人
(C)限制義務人出境避免其潛逃,仍應給予義務人陳述意見機會
(D)製作大量同種類限制權利之行政處分,無須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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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167), C(611), D(3258), E(0) #2909626

詳解 (共 4 筆)

#5433233

行政程序法
第 24 條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 
第 102 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
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10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
 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
 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
 制出境之處分。
第 104 條
行政機關依第一百零二條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時,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通知相對人,必要時並公告之︰
一、相對人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將為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行政處分之原因事實及法規依據。
三、得依第一百零五條提出陳述書之意旨。
四、提出陳述書之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
五、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情形,行政機關得以言詞通知相對人,並作成紀錄,向相對人朗讀或
使閱覽後簽名或蓋章;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由。
第 105 條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陳述書,應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
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陳述書,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但應釋明其利害關
係之所在。
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第 106 條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期限內,以言詞向行政機關陳述意見代替陳述書之提出。
以言詞陳述意見者,行政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陳述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陳述人簽名或蓋章;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由。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第 107 條
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
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
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
第 108 條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
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第 109 條
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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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03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匿、轉財產或潛逃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口訣:  打     破    法  制  之後, 在  清明節之前  ,     先         隱         移         出,否則恐成忌日。
        <大> <迫>                     <輕微、明白>      <先行><隱匿><移財><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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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9945
行政程序法 (A)第 106 條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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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8857
行政程序法103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D)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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