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因欠繳稅款致名下房屋遭行政執行分署查封,甲不服,依實務見解如何
處理?
(A)甲聲明異議未果後,不得續行救濟
(B)甲聲明異議未果後,應踐行訴願程序,始得提起行政訴訟
(C)甲聲明異議未果後,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D)甲直接向普通法院請求救濟
統計: A(51), B(609), C(3408), D(94), E(0) #2909635
詳解 (共 5 筆)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行政執行依其性質貴在迅速,如果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提起撤銷
訴訟,必須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聲明異議及訴願程序後始得為之,則
其救濟程序,反較對該執行命令所由之執行名義行政處分之救濟程序更加
繁複,顯不合理。又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之聲明異議,並非向行政執
行機關而是向其上級機關為之,此已有由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進行行政內
部自我省察之功能。是以立法者應無將行政執行法第 9 條所規定之聲明
異議作為訴願前置程序之意。再者,司法院釋字第 243 號解釋認為公務
人員受免職處分,經依當時(民國 75 年 7 月 11 日制定公布)公務人
員考績法第 17 條規定,向上級機關(無上級機關者向本機關)申請復審
,及向銓敘機關申請再復審,或類此之程序謀求救濟者,相當於業經訴願
及再訴願程序;依司法院釋字第 755 號解釋意旨,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
監獄處分及其他管理措施而言,向監督機關提起申訴,亦相當於已經訴願
程序。據此可知,就法律所規定之行政內部自我省察程序,是否解釋為相
當於訴願程序,並不以該行政內部自我省察程序之程序規定有如同訴願程
序規定為必要,仍應視事件性質而定。因此,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
令不服,經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
程序,聲明異議人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本院 97 年 12 月份第 3 次庭
長法官聯席會議(三)決議末句:「其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應依法踐行
訴願程序」,應予變更。
訴願相當程序之類型
1. 會計師懲戒之覆審
2. 公務人員懲戒之復審 (公務人員保障法§25)
3. 教師法之申訴、再申訴
4.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9條 (覆議)
5. 政府採購法第76、83條 (申訴)
資料來源:三民輔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