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何者非屬即時強制措施?
(A)主管機關對於意圖自殺之甲予以管束,否則不能達到救護其生命之目的
(B)乙家中之違章建築,經主管機關命拆除而不拆除,主管機關乃委請丙予以拆除
(C)主管機關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將丁所有之武士刀予以扣留
(D)消防人員為撲滅戊家中火災,以破壞剪切除己住處大門,以利由己住處頂樓對戊家中噴水救火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8), B(3961), C(282), D(108), E(0) #2909636
統計: A(68), B(3961), C(282), D(108), E(0) #2909636
詳解 (共 7 筆)
#5439447
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1項
前條(行為或不行為義務)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29 II.代履行費用--->義務人繳納)
二、怠金。(§30: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5千~30萬元)
行政執行法第29條第1項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B) 乙家中之違章建築,經主管機關命拆除而不拆除,主管機關乃委請丙予以拆除--- 間接強制的代履行
59
0
#5466693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為即時必要處置
-即時強制(第36條第2項)--(可能有損失補償問題)
(1)管束-對人(泥醉、自殺、鬥毆者)
-->第37條第2項 : 不得超過24小時
(2)扣留、使用、處置、限制使用-對物
扣留(軍器、凶器)
-->第38條第2項 : 不得超過30日;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2個月
使用、處置、限制使用(土地、住宅、物品)
-->第39條 : 遇天災、事變、公害時
(3)進入-對處所
-->第40條 : 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危害時,非進入不得救護
(4)其他
37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