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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35586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35586

年份:104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

22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那些所得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①個人與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②超 過 18 萬元的稿費收入 ③百貨公司舉辦之機會中獎獎金 ④政府舉辦之機會中獎獎金 ⑤打工薪資所得
(A)①②③
(B)③④⑤
(C)②③⑤
(D)①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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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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