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赫奇法(Hatch Act)係下列那個國家有關公務員政治活動及身分地位保障的法律?
(A)德國
(B)法國
(C)英國
(D)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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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 B(177), C(267), D(3194), E(0) #164353
統計: A(182), B(177), C(267), D(3194), E(0) #164353
詳解 (共 5 筆)
#914808
1883 潘德頓法 文官法、功績制 (The Pendleton Act)
1939 哈契法 文官中立、羅斯福 (Hatch Act)
1978 馬康包利法 TQM
1978 文官改革法 文官制度、社會代表性
1978 政府倫理法 行政倫理
1985 葛蘭姆法 假扣押、降低預算赤字
資料來源-cartner網友的網誌
潘德頓法:
1939 哈契法 文官中立、羅斯福 (Hatch Act)
1978 馬康包利法 TQM
1978 文官改革法 文官制度、社會代表性
1978 政府倫理法 行政倫理
1985 葛蘭姆法 假扣押、降低預算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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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德頓法:
1883年通過的「美國文官改進與規範法」〈A Bill to Regulate and Improve the Civil Service of the Unite States,即俗稱之Pendlton Act潘德頓法〉, 國會遂接受參議員潘德頓所提大幅改革文官用人法案,進入功績競爭考試用人時代,並成立文官委員會(Unite State Civic Service Commission,簡稱USCSC),作為總統推行人事制度改革執行及制定人事典章機關。
哈契法:
「赫奇法」制訂於西元 1939 年,規定公務員不得運用職權或影響力去干擾或影響選舉結果,也不能積極參與政治管理或政治活動,但下列三種人員不受這項規定限制:
1. 撥付總統辦公室經費僱用的人員。
2. 行政或軍事部門的首長或副首長。
3. 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同意任命的人員。 此外,赫奇法還規定公務員可以登記參與競選,或在選舉中投票,或對政治事務表示意見,或加入政黨,或對政治團體捐獻財物,以及以旁觀者身分出席政治性會議。然而積極的參與、請求或收受政治捐獻,則為法律所禁止。
1. 撥付總統辦公室經費僱用的人員。
2. 行政或軍事部門的首長或副首長。
3. 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同意任命的人員。 此外,赫奇法還規定公務員可以登記參與競選,或在選舉中投票,或對政治事務表示意見,或加入政黨,或對政治團體捐獻財物,以及以旁觀者身分出席政治性會議。然而積極的參與、請求或收受政治捐獻,則為法律所禁止。
馬康包利法:
1.全面品質管理最早為戴明所發展出來,有三大原則:顧客至上、不斷改善、團隊工作
2.1987年美國通過馬康包力濟法 (當時總統為雷根),在企業界與公部門設立品質改進的總統獎,更將全面品質管理推至高潮。
文官改革法(The Civil Service Reform Act): 「文官改革法」制訂於西元 1978 年,規定了九項功績制度原則,與九項被禁止的人事措施。這些規範保障了公務人員不受專斷處分、偏私、不公或政治壓迫等待遇。
葛蘭姆法:
1985年美國國會通過「平衡預算和緊急赤字控制法」,又名葛蘭姆法。希望當預算赤字超出法定限額時,可以自動刪減的程序機制即開始生效。該法明定未來五個會計年度內,聯邦政府預算赤字的上限及逐年遞減的目標,最終止於零赤字的理想。若某年度的預算赤字超過上限水準,國會有權對各項計畫的支出進行「跨部門刪減」,以符合法定的赤字限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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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217
Hatch Act簡而言之,就是確保文官政治中立之規範
有稱作哈契法的,也有人稱作赫奇法
從美國聯邦人事行政發展史觀察,所稱「中立能力」係指政治中立,而所「政治中立」,並非指常任文官不能有政治立場或為政治表意,而是限制其參與政黨活動之範圍,並依職務屬性作不同程度之限制,進而擺脫政黨對適用功績制公務員、對行政的控制。
有稱作哈契法的,也有人稱作赫奇法
從美國聯邦人事行政發展史觀察,所稱「中立能力」係指政治中立,而所「政治中立」,並非指常任文官不能有政治立場或為政治表意,而是限制其參與政黨活動之範圍,並依職務屬性作不同程度之限制,進而擺脫政黨對適用功績制公務員、對行政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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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764
赫奇法(Hatch Act)又稱哈契法:行政中立
有時出題會有 潘得頓法 這個是功蹟制 不要搞混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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