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A)某地方自治團體向另一地方自治團體請求行政協助所締結之協議書
(B)行政機關與建造執照申請人就發照要件達成合意之協議書
(C)行政機關為儘速清除特定場址之廢棄物,與場址負責人就清理數量達成和解之協議書
(D)行政機關與買受人間就國有土地出售價金之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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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4), B(186), C(169), D(2842), E(0) #1869299
統計: A(384), B(186), C(169), D(2842), E(0) #1869299
詳解 (共 10 筆)
#3177135
我解釋的完整一點吧
(A)地方自治團體跟其他的地方自治團體要求行政協助所締結的切結書......就是市政府啊,地方的市政府就是地方自治團體。像是台北市政府,但「台北市」是公法人喔。
那從這個概念出發剛好有個例子,就是台北市政府跟新北市政府對於淡水河整治所簽訂的契約,那個就是行政契約。
至於B跟C應該沒問題吧,要不就是行政處分變成行政契約,要不就是為了公益簽訂契約書
最後D,那個「國有」土地是陷阱,你可以把它想成一般的土地,只是是由國家買賣土地
也許有人會說,國有地不是公物嗎??
其實不是,只是國有地限定只有國家能用。而且國有地可以買賣的,跟公物的特性也不搭。
所以簽訂的就是私法契約,是不動產的移轉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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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2462
D:私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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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6606
(C)行政機關為儘速清除特定場址之廢棄物,與場址負責人就清理數量達成和解之協議書→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
,以代替行政處分。
(D)行政機關與買受人間就國有土地出售價金之協議書 .
釋字772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就人民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准駁決定,屬公法性質,人民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其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
釋字773
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合法使用人就其使用範圍,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分支機構所為之公開標售,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3項前段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而訴請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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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4094
想請問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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