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人民基於下列何種理由,得行走於市有道路?
(A)反射利益
(B)私法上權利
(C)公權利
(D)國家的恩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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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96), B(289), C(6898), D(258), E(0) #880462
統計: A(3496), B(289), C(6898), D(258), E(0) #880462
詳解 (共 10 筆)
#3418547
公有道路是公權利
既成道路才是反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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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3616
地方制度法 第 16 條
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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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9148
事實上利益(反射利益)和行政事實行為是不同概念哦。
例:訴願1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法律上利益)或不當(事實上利益),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行訴4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法律上利益)行政處分,...。
另,訴願僅能針對行政處分提出,行政訴訟則能對行政處分(4)或行政事實行為(8)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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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5555
可以直接參考地制法§16第一項第三款: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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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5690
我的補習班老師也還是教反射利益,看來自己要修正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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