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一定經費,稱為:
(A)協助金
(B)一般補助款
(C)特別補助款
(D)特別統籌分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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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3), B(45), C(34), D(56), E(0) #381227
統計: A(973), B(45), C(34), D(56), E(0) #381227
詳解 (共 2 筆)
#2976187
第69條
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
對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各級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得酌減其補助款;
對於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其上級政府得酌增其補助款。
第一項補助須明定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比率及處理原則;
其補助辦法,分別由行政院或縣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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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488
地方制度法第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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