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一定經費,稱為:
(A)協助金
(B)一般補助款
(C)特別補助款
(D)特別統籌分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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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3), B(45), C(34), D(56), E(0) #381227

詳解 (共 2 筆)

#2976187

第69條

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

對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各級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得酌減其補助款;

對於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其上級政府得酌增其補助款

第一項補助須明定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比率及處理原則;

其補助辦法,分別由行政院或縣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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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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