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益人之信賴值得保護時,即不得撤銷
(B)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即不得撤銷
(C)受益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行政處分違法者,即不得撤銷
(D)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大於受益人之信賴利益者,即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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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7), B(5855), C(454), D(1534), E(0) #1916080
統計: A(407), B(5855), C(454), D(1534), E(0) #1916080
詳解 (共 7 筆)
#3199565
(A)受益人之信賴值得保護時,即不得撤銷 →錯誤;因為「值得保護」這件事,還必
須考慮是否有「存續保護」或「財產保護」這兩個情況。
(B)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即不得撤銷 →正確;屬於信賴保護原則之「財產保
護」概念。
(C)受益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行政處分違法者,即不得撤銷→錯誤;行政機關作出違
法的受益行政處分,而其受益人因重大過失而未即時告知行政機關時,即排除信
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D)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大於受益人之信賴利益者,即不得撤銷→錯誤;理由為雖然
信賴保護原則乃為了保護人民的法律上利益所制定,但唯有當值得保護之受益人
其所信賴利益顯然小於公益時,其違法受益行政處分仍可經行政機關合法予以撤
銷,並對予相對的「財產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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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1528
法條要背熟(行程§117),除了有信賴利益,還得信賴利益大於撤銷欲保護的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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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5263
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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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6750
那個...(B)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即不得撤銷
行程法117的但書第一款「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不是財產保護(最佳解說是財產保護><)吧...
是違法負擔處分的「情況決定制度」..(就是:明明處分是違法負擔,但卻因為公益,還是不撤銷的矛盾制度 因此日本又稱矛盾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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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覺得本題其實出的不大好,但如果用刪去法,其他三個選項明顯錯誤。
否則本題(B)選項的內容其實是針對「違法負擔處分的撤銷」與題意「違法授益處分的撤銷」不大相符...
個人淺見,有誤請更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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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4706
因為是撤銷授益處分,所以還是要考慮到受危害的重大公益,是否大於信賴利益,才能決定可不可以撤銷,而不是只要對公益有重大危害,都能撤銷。
(印象中107普考也有一題很類似的,但好像就沒特別指明撤銷的違法處分是負擔處分還是授益處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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