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下列何種態樣屬於無效行政處分?
(A)行政處分記載處分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但無該市政府首長之署名或簽章
(B)以口頭方式授予會計師資格
(C)作成行政處分之委員會組成未符合法定要件
(D)發給育兒津貼之處分未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統計: A(701), B(6454), C(816), D(71), E(0) #1916083
詳解 (共 10 筆)
(A)行政處分記載處分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但無該市政府首長之署名或簽章→此行政
處分具效力,理由為相對人仍可從書面行政處分得知處分機關〈台中市政府〉。
(B)以口頭方式授予會計師資格→此口頭之形成處分不具效力,理由為違反應以證書
方式的規定。
(C)作成行政處分之委員會組成未符合法定要件 →此行政處分之作成過程僅有形式上瑕
疵,故可透過「補正」手段予以治療該行政處分。 ※C選項答題敘述是筆者之思考
方向,不知道是否有錯誤!
(D)發給育兒津貼之處分未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此受益行政處分並沒有限制
或剝奪該相對人自由或權利,故陳述意見之行政措施可免除。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C)作成行政處分之委員會組成未符合法定要件>>應該是做成時有瑕疵的違法行政處分,效力是得撤銷,而非無效
形式合法要件-作成行政處分之組織合法
(1) 應迴避而未迴避
A. 行政程序法第32條
B. 行政程序法第33條
(2)作成決定者任命不合法或精神狀態不健全。
(3)未經合議程序
例如,要求須經由合法組成的委員會作成決議,但委員會組成不合法,或決議過程委員參與之人數不符法定要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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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s://www.3people.com.tw/知識/形式合法要件-作成行政處分之組織合法/--公職考試-高普初、地特-一般行政-一般行政(高考、三等)/34861d40-92b5-4f25-8cf2-809b67be6200
我的想法是 會計師 一班考試不是都要通過一些程序才能正式有證照等等嗎
如果大家都是口頭上講講沒有經過一些考核的話一些部門素質降低等等
以上個人發言
一般來說 屬於程序問題的 基本上都可以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