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不得撤銷
(B)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C)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不得撤銷
(D)該處分之受益人具備信賴保護要件,且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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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91), B(348), C(213), D(786), E(0) #1832563

詳解 (共 3 筆)

#2935976

(A)應改為=>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原處分機關其上級機關職權全部一部撤銷。→(B)

行政處分因具有形式存續力(又稱「不可爭力」、「不可撤銷性」),意指人民自己逾法定救濟期間(30日)原則上即不得再提起行政爭訟唯獨行政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職權全部一部撤銷(若無行政程序法 §117 但書情形),意指行政處分即具有實質存續力(又稱「不可變更力)。

行政程序法 §117 (違法處分撤銷限制)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原處分機關職權全部一部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C)
二、受益人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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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9067
(A)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不得撤銷→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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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117條:「違法行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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