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不得撤銷
(B)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C)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不得撤銷
(D)該處分之受益人具備信賴保護要件,且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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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91), B(348), C(213), D(786), E(0) #1832563
統計: A(6391), B(348), C(213), D(786), E(0) #1832563
詳解 (共 3 筆)
#2935976
(A)應改為=>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B)
行政處分因具有「形式」存續力(又稱「不可爭力」、「不可撤銷性」),意指人民自己逾法定救濟期間(30日)後,原則上即不得再提起行政爭訟,唯獨行政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若無行政程序法 §117 但書情形),意指行政處分即不具有「實質」存續力(又稱「不可變更力」)。
行政程序法 §117 (違法處分之撤銷及限制)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C)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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