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
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符合下列何種情形,仍可徵收?①有隱匿或移轉財產之跡象者 ②已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者 ③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 ④已移送執行者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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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240), C(86), D(49), E(0) #2574088
統計: A(72), B(240), C(86), D(49), E(0) #2574088
詳解 (共 3 筆)
#4757772
第 23 條
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
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
1.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
2.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
3.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
,不在此限。
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
1.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
2.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
3.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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