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庭務員: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26559
年份:114年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23 關於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以外之證券,應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B)持有證券人經申報權利並提出證券者,法院無須通知聲請人,並酌定期間使其閱覽證券,即應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C)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應有 3 個月以上 9 個月以下
(D)對於除權判決所附之限制或保留,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