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種情形係屬於專屬管轄事件?
(A)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
(B)因共有土地之分割而涉訟
(C)因海難救助而涉訟
(D)因船舶碰撞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
統計: A(25), B(551), C(24), D(17), E(0) #3427853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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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3條:「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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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是「得」,表示票據付款地法院是一個「特別審判籍」,是原告的選項之一,並非強制規定。原告仍然可以選擇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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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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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是「專屬」。這類涉及不動產物權、分割或劃定界線的訴訟,具有高度的在地性與公益性,為了統一事權、方便勘驗並確保判決的安定,法律明文規定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沒有任何選擇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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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6條:「因海難救助涉訟者,得由救助地或被救助之船舶最初到達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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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是「得」,這同樣是提供給原告的額外選項,屬於任意管轄的特別審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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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5條:「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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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是「得」,這也是一種任意管轄的特別審判籍,給予原告多個起訴地點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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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 1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 13 條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 15 條 1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2 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 3 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 16 條 因海難救助涉訟者,得由救助地或被救助之船舶最初到達地之法院管轄。 |
2.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
3.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