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不服,其救濟方式為何?
(A)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B)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獨任法官行之
(C)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其審判以獨任法官行之
(D)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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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4), B(63), C(25), D(44), E(0) #3427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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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3180
小額第一審是地方法院獨任(事實審),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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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7311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不服,其救濟方式為何?
(A) 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1. 小額訴訟程序是為了迅速解決小額紛爭而設計的簡便程序。
  2. 其上訴制度也相對簡化,將第二審設在地方法院合議庭,而非高等法院,以求在維持審級利益的同時,也能達到訴訟經濟與效率的目的。

民事訴訟法第 436-24 條

1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A)行之。

2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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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獨任法官行之❌
(C) 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其審判以獨任法官行之❌
(D) 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36-24 條第 1 項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這條法律規定了小額訴訟程序特殊的救濟(上訴)制度。

  1. 救濟方式:對於第一審的「裁判」不服,如果是「判決」,則提起「上訴」;如果是「裁定」,則提起「抗告」。

  2. 管轄法院:上訴或抗告的管轄法院是「地方法院」,而非高等法院。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特點,與一般民事訴訟程序(通常程序)上訴到高等法院不同。

  3. 審判組織:審理上訴或抗告案件的法庭,是以「合議」(由三位法官組成)的方式進行審判,而非獨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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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6-24 條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01&flno=4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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