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不服,其救濟方式為何?
(A)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B)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獨任法官行之
(C)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其審判以獨任法官行之
(D)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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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4), B(63), C(25), D(44), E(0) #3427844
統計: A(444), B(63), C(25), D(44), E(0) #3427844
詳解 (共 4 筆)
#6477311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不服,其救濟方式為何?
(A) 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 小額訴訟程序是為了迅速解決小額紛爭而設計的簡便程序。
- 其上訴制度也相對簡化,將第二審設在地方法院的合議庭,而非高等法院,以求在維持審級利益的同時,也能達到訴訟經濟與效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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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436-24 條 1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A)行之。 2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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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獨任法官行之❌
(C) 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其審判以獨任法官行之❌
(D) 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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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436-24 條第 1 項規定: 這條法律規定了小額訴訟程序特殊的救濟(上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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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6330
第 436-24 條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01&flno=4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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