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起訴請求乙清償借款,訴訟程序進行中乙死亡,甲及乙之繼承人丙均未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乃裁定丙為乙之承受訴訟人以續行訴訟(下稱系爭裁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於系爭裁定,得提起抗告
(B)丙對於系爭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C)第三人丁主張其為乙之債權人,為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系爭裁定提起抗告
(D)第三人戊主張其為丙之債權人,為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系爭裁定提起抗告
統計: A(326), B(157), C(122), D(60), E(0) #3427848
詳解 (共 4 筆)
-
甲是本案的原告,是訴訟的「對造當事人」。
-
法院裁定由丙來承受訴訟,這個裁定直接決定了甲的訴訟相對人是誰。如果法院認定的承受訴訟人(丙)是錯誤的(例如,丙已拋棄繼承,或另有真正的繼承人),將會導致甲的判決可能對真正的義務人無效,或無法執行。
-
因此,該裁定直接影響了甲的「法律上利益」,甲當然有權利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79條對此裁定提起抗告,以確保訴訟當事人的適格性是正確的。
- 能夠對「命承受訴訟之裁定」提起抗告的,僅限於訴訟當事人(如原告甲)和被命令承受訴訟之人(丙),因為他們的「法律上利益」直接受到該裁定的影響。與訴訟無關的第三人債權人(丁和戊),其利害關係不夠直接,不具備抗告的資格。
|
民事訴訟法第 177 條 1 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2 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3 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 178 條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 179 條 前二條之裁定,得為抗告。 |
-
丙是被法院強制命令成為本案被告的人,是該裁定效力所及最核心的對象。
-
他可能根本不是繼承人,或已合法拋棄繼承,完全不應被捲入此訴訟。如果法律不允許他對此裁定聲明不服(即提起抗告),將是對他財產權與程序權的嚴重侵害。
-
因此,丙當然有權利對此裁定提起抗告。
-
丁是死者乙的另一個債權人,他並非本訴訟的當事人。
-
雖然本案的判決結果(即乙的遺產是否要對甲負責)可能間接影響到未來可供丁求償的遺產總額,但法院「命丙承受訴訟」這個程序上的裁定,本身並未直接侵害丁的法律上權利。
-
丁的利益僅是間接的、事實上的利害關係,而非法律上利害關係。他若要主張權利,應自行對乙的繼承人(丙)提起另一個訴訟,而無權介入甲與丙之間的訴訟程序。
-
戊是繼承人丙的債權人,其利害關係比丁更為間接。
-
戊的擔憂可能是:如果丙在本案敗訴,需要用自己的財產或繼承來的遺產去清償對甲的債務,進而可能影響到丙清償對戊債務的能力。
-
這同樣是一種純粹的經濟上、事實上的利害關係,而非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戊無權對甲與丙之間的訴訟程序裁定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