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原確定判決已開始強制執行,於起訴後原則上仍不停止執行
(B)法院於判決前,得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於聲明範圍內以裁定停止原確定判決對第三人不利部分之執行
(C)於判決前,即使當事人依法院之命提供確實之擔保,法院仍不得停止原確定判決對第三人不利部分之形成力
(D)法院之判決,對於第三人以善意取得之權利,不生影響
統計: A(44), B(67), C(412), D(76), E(0) #3427850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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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3第1項前段:「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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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當事人濫用此訴訟來拖延或阻礙合法的強制執行程序,法律明定提起訴訟本身不產生停止執行的效果,以維持法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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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507-3 條 1 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A)。但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於撤銷之訴聲明之範圍內對第三人不利部分以裁定停止原確定判決之效力(B)。 2 關於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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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3第1項但書:「但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於撤銷之訴聲明之範圍內對第三人不利部分以裁定停止原確定判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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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停止執行,可能會對提起撤銷訴訟的第三人造成無法回復的重大損害。因此,法律賦予法院裁量權,在審酌必要性後,可以要求提供擔保(以保障原判決債權人的權益)或甚至免除擔保,來裁定停止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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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3只規定了可以裁定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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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力:指判決內容需要透過強制執行程序才能實現,例如命被告給付金錢、交付物品。法院可以「暫停」這個強制執行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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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力:指判決一經確定,就直接創設、變更或消滅某種法律關係,不需要再透過執行程序。
例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的判決、判決離婚等。這種法律狀態的變動是立即發生的,無法被「暫停」或「停止」。法院不能裁定「暫時不離婚」或「暫時讓無效的決議變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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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院的停止裁定,效力僅及於「執行力」,不及於「形成力」。本選項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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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507-5條準用第 506 條,法院之判決,對於第三人以善意取得之權利,不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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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507-5 條 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百零一條至第五百零三條、第五百零五條、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三人撤銷之訴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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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506 條 再審之訴之判決,於第三人以善意取得之權利無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