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附帶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均不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B)被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附帶上訴,如對造當事人之上訴經認為不合法而遭駁回,則附帶上訴失其效力
(C)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後捨棄上訴權,如他造當事人提起上訴,仍得提起附帶上訴
(D)被上訴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均得提起附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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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13), C(362), D(84), E(0) #3427846
統計: A(13), B(113), C(362), D(84), E(0) #3427846
詳解 (共 5 筆)
#6478684
關於附帶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均不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原則上仍需依規定繳納裁判費,並無免繳的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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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被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附帶上訴,如對造當事人之上訴經認為不合法而遭駁回,則附帶上訴失其效力❌
依民事訴訟法第461條,若上訴因不合法被駁回,附帶上訴原則上失其效力;但若附帶上訴本身具備獨立上訴要件(如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且具備上訴利益),則視為獨立之上訴,不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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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461 條 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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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後捨棄上訴權,如他造當事人提起上訴,仍得提起附帶上訴✔️
即使一方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後捨棄上訴權,只要對方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仍可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就不利益部分提起附帶上訴(民訴§460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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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 1 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D)。 2 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C)。 3 第二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於附帶上訴準用之。 |
(D) 被上訴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均得提起附帶上訴❌
若案件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則不得再為附帶上訴(民訴§460第1項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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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4903
民訴461: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
選項B,那裡錯...???
附帶上訴
不論上訴期間是否已屆滿,或曾經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被上訴人均得於第二審訴訟程序言詞辯論終結前,就第一審判決其不利益部分提起附帶上訴
選項D,又是錯在那....?
來源:臺灣高等法院
https://tph.judicial.gov.tw/tw/cp-279-38921-2644f-0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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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5772
附帶上訴:
被控告人為自己之利益,附帶於控告人之控告,而請求以判決變更第一審判決之方法,被控告人得有變更控告人所聲明不服第一審判決之聲明權,以平等保護兩造利益。
民事訴訟法§460:附帶上訴之提起
民事訴訟法§460:附帶上訴之提起
1.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
2.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
3.第二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於附帶上訴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261:訴之變更追加及提起反訴之程序
民事訴訟法§461:附帶上訴之效力
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
民事訴訟法§261:訴之變更追加及提起反訴之程序
1.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
2.於言詞辯論時所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民事訴訟法§461:附帶上訴之效力
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
A:使用者付費。
B:附帶上訴若具備上訴要件,則可視為獨立上訴,不失效。
C:武器平等原則,以防其中一方突然陷入不利地位。
D: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之案件不得提起附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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