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附帶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均不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B)被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附帶上訴,如對造當事人之上訴經認為不合法而遭駁回,則附帶上訴失其效力
(C)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後捨棄上訴權,如他造當事人提起上訴,仍得提起附帶上訴
(D)被上訴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均得提起附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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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11), C(356), D(84), E(0) #3427846
統計: A(13), B(111), C(356), D(84), E(0) #3427846
詳解 (共 4 筆)
#6478684
關於附帶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均不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原則上仍需依規定繳納裁判費,並無免繳的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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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被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附帶上訴,如對造當事人之上訴經認為不合法而遭駁回,則附帶上訴失其效力❌
依民事訴訟法第461條,若上訴因不合法被駁回,附帶上訴原則上失其效力;但若附帶上訴本身具備獨立上訴要件(如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且具備上訴利益),則視為獨立之上訴,不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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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461 條 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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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後捨棄上訴權,如他造當事人提起上訴,仍得提起附帶上訴✔️
即使一方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後捨棄上訴權,只要對方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仍可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就不利益部分提起附帶上訴(民訴§460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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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460 條 1 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D)。 2 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C)。 3 第二百六十一條之規定,於附帶上訴準用之。 |
(D) 被上訴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均得提起附帶上訴❌
若案件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則不得再為附帶上訴(民訴§460第1項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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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4903
民訴461: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
選項B,那裡錯...???
附帶上訴
不論上訴期間是否已屆滿,或曾經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被上訴人均得於第二審訴訟程序言詞辯論終結前,就第一審判決其不利益部分提起附帶上訴
選項D,又是錯在那....?
來源:臺灣高等法院
https://tph.judicial.gov.tw/tw/cp-279-38921-2644f-0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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