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民事訴訟確定判決之既判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就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經法院裁判者,發生既判力
(B)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
(C)既判力及於所有的攻擊、防禦方法之判斷
(D)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確定判決,既判力擴張及於該他人
統計: A(20), B(67), C(432), D(77), E(0) #3427841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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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 1 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A)。 2 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B)。 |
- 這是法律的特別規定。因為抵銷的抗辯性質上等同於一個反訴,法院必須對被告用來抵銷的「反對債權」是否存在做出判斷。
- 為了避免紛爭,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2項特別規定,此部分判斷在抵銷的數額內有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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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關於「既判力客觀範圍」的經典考題。
舉例說明: 原告甲起訴請求被告乙返還借款100萬元。
法院審理後,在判決理由中認定「借貸契約確實成立」,但同時也認定「乙確實已經清償」。因此,在判決主文中諭知「原告之訴駁回」。
因此,選項(C)主張既判力及於「所有」的攻擊、防禦方法,是錯誤的。 |
- 這是關於「既判力主觀範圍的擴張」。
-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2項,當事人是為他人利益而進行訴訟時(例如:遺產管理人為全體繼承人、破產管理人為全體債權人),判決的效力會及於其所代表的「該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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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 1 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2 對於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D)。 3 前二項之規定,於假執行之宣告準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