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庭務員: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26559
年份:114年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14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確定終局裁判,有足以影響裁判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B)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經以上訴或 抗告無理由為駁回之裁判者,就不得更以同一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 再審
(C)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 法院之許可
(D)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只要表明上 訴或抗告意思即可,不需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