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確定終局裁判,有足以影響裁判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B)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經以上訴或 抗告無理由為駁回之裁判者,就不得更以同一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 再審
(C)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 法院之許可
(D)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只要表明上 訴或抗告意思即可,不需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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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38), C(41), D(467), E(0) #3427843
統計: A(21), B(38), C(41), D(467), E(0) #3427843
詳解 (共 4 筆)
#7325769
民事訴訟法§436-7:簡易程序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確定終局裁判,如就足影響於裁判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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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36-6:簡易程序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限制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經以上訴或抗告無理由為駁回之裁判者,不得更以同一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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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36-3:簡易程序上訴利益逾法定數額之第二審判決上訴及抗告之限制
1.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2.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
3.第一項之上訴或抗告,為裁判之原法院認為應行許可者,應添具意見書,敘明合於前項規定之理由,逕將卷宗送最高法院;認為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或抗告。
4.前項裁定,得逕向最高法院抗告。
2.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
3.第一項之上訴或抗告,為裁判之原法院認為應行許可者,應添具意見書,敘明合於前項規定之理由,逕將卷宗送最高法院;認為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或抗告。
4.前項裁定,得逕向最高法院抗告。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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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36-4:簡易程序上訴及抗告理由
1.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同時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其於裁判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於裁判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之。
2.未依前項規定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裁定駁回之。
2.未依前項規定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裁定駁回之。
D:需要同時表明意思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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