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據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教師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於授課之餘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每週給 予 4 小時內之公假
(B)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於原住民族委員會所公告之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得申請放假
(C)教師請假規則,代理教師亦適用之,不限專任教師適用
(D)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 5 日,不併入病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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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 B(519), C(283), D(73), E(0) #1481988

詳解 (共 5 筆)

#1638794

法規名稱:教師請假規則 ( 民國 105 年 04 月 22 日 修正 )


第 3 條 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
              假,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並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
         病假計算。

 第 17 條
本規則於下列人員準用之:
一、各級公立學校校長
二、各級學校依法聘任編制內專任人員
三、教育部依法定資格派任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

前項第一款人員請假之程序,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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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5791

(A)8小時

(C)本規則於下列人員準用之:

    一、各級公立學校校長。

     二、各級學校依法聘任編制內專任人員。

     三、教育部依法定資格派任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

     前項第一款人員請假之程序,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D)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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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3567
教師請假規則(A) 因教學或研究需要,依...
(共 55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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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6643

第4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三、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五、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獎勵優秀教師之規定給假。 
  六、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 
  七、因教學或研究需要,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或指派國內外全時進修、研究,其期間在一年以內。 
  八、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學校同意。 
  九、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經學校同意。 
  十、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學校同意。 
  十一、因教學或研究需要,依服務學校訂定之章則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於授課之餘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每週在八小時以內。但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之公假時數得酌予延長,不受八小時之限制。 
  十二、寒暑假期間,於不影響教學及行政工作原則下,事先擬具出國計畫,經服務學校核准赴國外學校或機構自費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進修、研究。 
  十三、因校際間教學需要,經服務學校同意至支援學校兼課。 
  十四、專科以上學校因產學合作需要,經學校同意至相關合作事業機構兼職或合作服務。 
  十五、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 
  教師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事件,應給予公假。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於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所公告之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得申請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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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2304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全時進修或研究給予公假,並以一年為限。
部分辦公時間專業發展,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但學校或
其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者,或一次性之其他專業發展
活動,得不受八小時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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