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據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教師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於授課之餘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每週給 予 4 小時內之公假
(B)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於原住民族委員會所公告之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得申請放假
(C)教師請假規則,代理教師亦適用之,不限專任教師適用
(D)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 5 日,不併入病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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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 B(519), C(283), D(73), E(0) #1481988
統計: A(111), B(519), C(283), D(73), E(0) #1481988
詳解 (共 5 筆)
#1638794
| 法規名稱: | 教師請假規則 ( 民國 105 年 04 月 22 日 修正 ) |
第 3 條 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
假,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並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
病假計算。
第 17 條
本規則於下列人員準用之:
一、各級公立學校校長。
二、各級學校依法聘任編制內專任人員。
三、教育部依法定資格派任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
前項第一款人員請假之程序,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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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5791
(A)8小時
(C)本規則於下列人員準用之:
一、各級公立學校校長。
二、各級學校依法聘任編制內專任人員。
三、教育部依法定資格派任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
前項第一款人員請假之程序,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D)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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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6643
第4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三、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五、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獎勵優秀教師之規定給假。
六、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
七、因教學或研究需要,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或指派國內外全時進修、研究,其期間在一年以內。
八、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學校同意。
九、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經學校同意。
十、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學校同意。
十一、因教學或研究需要,依服務學校訂定之章則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於授課之餘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每週在八小時以內。但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之公假時數得酌予延長,不受八小時之限制。
十二、寒暑假期間,於不影響教學及行政工作原則下,事先擬具出國計畫,經服務學校核准赴國外學校或機構自費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進修、研究。
十三、因校際間教學需要,經服務學校同意至支援學校兼課。
十四、專科以上學校因產學合作需要,經學校同意至相關合作事業機構兼職或合作服務。
十五、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
教師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事件,應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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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2304
|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
全時進修或研究給予公假,並以一年為限。
部分辦公時間專業發展,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但學校或
其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者,或一次性之其他專業發展
活動,得不受八小時之限制。
部分辦公時間專業發展,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但學校或
其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者,或一次性之其他專業發展
活動,得不受八小時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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