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教師法第 16 條規定,下列何者是教師的權利?
(A)依法運用停止教學活動展現專業的爭議權
(B)參與教師組織與主管機關進行抗爭
(C)對學校教學與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D)透過教師工會要求政府提高福利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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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110), C(1895), D(122), E(0) #1481998

詳解 (共 1 筆)

#2214631
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n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n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n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n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n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n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n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n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n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n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n 律上之協助。n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n前項第八款情形,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另其涉訟係因n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教師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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