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有關幼兒園基礎評鑑的敘述,下列敘述何者    不正確   
(A)父母可要求主管機關提供幼兒園評鑑報告及結果
(B)針對評鑑未通過的幼兒園,公布園名及未通過項目
(C)幼兒園若妨礙評鑑,將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至三十萬元的罰鍰
(D)若追蹤評鑑未通過,將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至六十萬元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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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 B(137), C(207), D(738), E(0) #3446691

詳解 (共 5 筆)

#6441723
23.有關幼兒園基礎評鑑的敘述,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 父母可要求主管機關提供幼兒園評鑑報告及結果
(B) 針對評鑑未通過的幼兒園,公布園名及未通過項目
(C) 幼兒園若妨礙評鑑,將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至三十萬元的罰鍰
(D) 若追蹤評鑑未通過,將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至六十萬元的罰鍰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至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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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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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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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1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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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3664
(A) 父母可要求主管機關提供幼兒園評鑑報告及結果
第 36 條
父母或監護人及家長團體,得請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下列資訊,該主管機關不得拒絕:
一、教保服務政策。
二、教保服務品質監督之機制及作法。
三、許可設立之教保服務機構名冊。
四、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之相關規定及收費數額。
五、幼兒園評鑑報告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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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針對評鑑未通過的幼兒園,公布園名及未通過項目
第 4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教保服務機構辦理檢查及輔導,並應對幼兒園辦理評鑑;其評鑑報告及結果,應公布於資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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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幼兒園若妨礙評鑑,將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至三十萬元的罰鍰
第 52 條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幼兒園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七、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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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若追蹤評鑑未通過,將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至六十萬元的罰鍰 → 三十萬元
第 52 條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幼兒園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八、違反依第四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評鑑結果列入應追蹤評鑑,經追蹤評鑑仍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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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3918
  23.有關幼兒園基礎評鑑的敘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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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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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幼教精粹上冊》

(D)應該為➡️6萬以上30萬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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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7038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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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52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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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883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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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解析:妨礙評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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