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7條指出: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依規定應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其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人數超過一定比率時,得報請主管機關增聘專業輔導人力。上述所稱之專業輔導人力, 不包括 下列何者?
(A)語言治療師
(B)教師助理員
(C)社會工作人員
(D)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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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9), B(137), C(470), D(102), E(0) #3446684
統計: A(829), B(137), C(470), D(102), E(0) #3446684
詳解 (共 5 筆)
#6443738
有關幼照法第7條所定「專業輔導人力」,係指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考量幼兒或園方需求予以增聘:
(一)幼照法第24條所定之社會工作人員。
(二)特殊教育法第14條所定之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一)幼照法第24條所定之社會工作人員。
(二)特殊教育法第14條所定之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三)學生輔導法第3條所定之專業輔導人員。

資料來源:https://www.ece.moe.edu.tw/ch/law/.galleries/law-files/32-10401054411040924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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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5048
本法第七條第四項所稱專業輔導人力,指下列人員:
- 本法第十九條所定之社會工作人員。
- 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所定之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 學生輔導法第三條所定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之專業輔導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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