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某視覺障礙學生依據其評量調整需求,將原本試卷文字以電腦系統轉換為語音檔後
逐題播放。該生的評量調整是主要屬於下列哪一類型?
(A)提供提醒服務
(B)調整考試時間
(C)試題調整服務
(D)作答方式調整服務
統計: A(25), B(14), C(2859), D(471), E(0) #1964037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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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83
第 5 條
考試服務應衡酌考生之考試科目特性、學習優勢管道及個別需求,提供適當之試場服務、輔具服務、試題(卷)調整服務、作答方式調整服務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第 6 條
前條所定試場服務如下:
一、調整考試時間:包括提早入場或延長作答時間。
二、提供無障礙試場環境:包括無障礙環境、地面樓層或設有昇降設備之試場。
三、提供提醒服務:包括視覺或聽覺提醒、手語翻譯或板書注意事項說明。
四、提供特殊試場:包括單人、少數人或設有空調設備等試場。
專為身心障礙學生辦理之考試,於安排試場考生人數時,應考量考生所需之適當空間,一般試場考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考生對試場空間有特殊需求者,應另依第四條規定提出申請。
第 7 條
第五條所定輔具服務,包括提供擴視機、放大鏡、點字機、盲用算盤、盲用電腦及印表機、檯燈、特殊桌椅或其他相關輔具等服務。
前項輔具經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公布得由考生自備者,考生得申請使用自備輔具;自備輔具需託管者,應送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檢查及託管;自備輔具功能簡單無需託管者,於考試開始前經試務人員檢查後,始得使用。
第 8 條
第五條所定試題(卷)調整服務,包括調整試題與考生之適配性、題數或比例計分、提供放大試卷、點字試卷、電子試題、有聲試題、觸摸圖形試題、提供試卷並報讀等服務。
前項調整試題與考生之適配性,包括試題之信度、效度、鑑別度,及命題後因應試題與身心障礙類別明顯衝突時所需之調整。
第 9 條
第五條所定作答方式調整服務,包括提供電腦輸入法作答、盲用電腦作答、放大答案卡(卷)、電腦打字代謄、口語(錄音)作答及代謄答案卡等服務。
前條所定試場服務如下:
一、調整考試時間:包括提早入場或延長作答時間。
二、提供無障礙試場環境:包括無障礙環境、地面樓層或設有昇降設備之
試場。
三、提供提醒服務:包括視覺或聽覺提醒、手語翻譯或板書注意事項說明
。
四、提供特殊試場:包括單人、少數人或設有空調設備等試場。
專為身心障礙學生辦理之考試,於安排試場考生人數時,應考量考生所需
之適當空間,一般試場考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考生對試場空間有特殊
需求者,應另依第四條規定提出申請。
第五條所定試題(卷)調整服務,包括調整試題與考生之適配性、題數或
比例計分、提供放大試卷、點字試卷、電子試題、有聲試題、觸摸圖形試
題、提供試卷並報讀等服務。
前項調整試題與考生之適配性,包括試題之信度、效度、鑑別度,及命題
後因應試題與身心障礙類別明顯衝突時所需之調整。
某視覺障礙學生依據其評量調整需求,將原本試卷文字以電腦系統轉換為語音檔後 逐題播放。該生的評量調整是主要屬於下列哪一類型?
(A)提供提醒服務
(B)調整考試時間
(C)試題調整服務
(D)作答方式調整服務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第8條
1 第五條所定試題(卷)調整服務,包括調整試題與考生之適配性、題數或比例計分、提供放大試卷、點字試卷、電子試題、有聲試題、觸摸圖形試題、提供試卷並報讀等服務。
第6條
1 前條所定試場服務如下:
一、調整考試時間:包括提早入場或延長作答時間。(B)
二、提供無障礙試場環境:包括無障礙環境、地面樓層或設有昇降設備之試場。
三、提供提醒服務:包括視覺或聽覺提醒、手語翻譯或板書注意事項說明。(A)
四、提供特殊試場:包括單人、少數人或設有空調設備等試場。
第9條
第五條所定作答方式調整服務,包括提供電腦輸入法作答、盲用電腦作答、放大答案卡(卷)、電腦打字代謄、口語(錄音)作答及代謄答案卡等服務。(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