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根據〈金門縣國民及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班級增減班及調整原則〉,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A) 特殊教育班級服務對象為經鑑輔會審議通過之身心障礙學生及疑似身心障 礙學生。
(B) 應於特殊需求學生人數較多的行政區域設置各類特殊教育班,均衡建構特 教支持系統,提升教育資源的應用效率。
(C) 國中階段得設置分散式資源班或各類巡迴輔導班,每位教師輔導學生以六 至八人為原則。
(D) 國中特殊需求學生人數達十五人可以設置分散式資源班、學生人數每增加 五人得增置教師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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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 B(66), C(101), D(54), E(0) #3267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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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1541
金門縣國民及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班級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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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金門縣國民及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班級增減班及調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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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四、特殊教育班級服務對象:經本縣鑑輔會審議通過之身心障礙學生及疑似身心障礙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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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三、原則:
(一)以教育部特教通報網路之身心障礙學生人數為依據,考量合理師生比暨實際特殊教育資源整合需要,規劃增減及調整班級。
(二)依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及特殊教育諮詢會評估特教資源差異性建議規劃設班。
(三)各類特殊教育班之設置,應以行政區域為原則,避免特教資源集中少數地區,以均衡建構特教支持系統。
(四)提供最少限制與就近安置為原則,以多元化的學習方式提供特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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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六、特教班級服務人數:
(一)集中式特教班:
1.國中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2.國小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3.學前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
(二)分散式資源班、各類巡迴輔導班:由鑑輔會依據各區資源服務身心障礙類別、學生實際需要狀況裁定之,每名教師輔導學生以八至十二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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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七、調整原則:學生計算以每學年第一學期安置學生數為計算參考基準,以利下學年度調整。
(一)集中式特教班:
1.學生數國中達七人、國小達六人,學前達五人之學校得設置。
2.學生數超過本原則第六點第一款所示之標準人數,得先增置教師一人,若超出 本原則第六點第一款所示之標準倍數時,得核予新增一班。
(二)分散式資源班
1.學生數國中達二十人、國小達十五人之學校,得設置
2.學生數每增八人得增置教師一人,學生數國中達四十人,國小達三十六人之學校得增班。
(三)巡迴輔導班:依教育部特教通報網路之身心障礙學生人數評估設置。該學區需接受特殊教育服務學生數達三十人,得增班。
(四)特教班應以服務鑑輔會安置之特教學生為優先,疑似生之計算以二人視同正式生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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