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以下何者無需經受益人會議決議後,始得為之?
(A)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B)變更基金之投資範圍
(C)調降經理公司之報酬
(D)基金改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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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21), C(259), D(19), E(0) #3872804

詳解 (共 2 筆)

#7466059
正確答案是 (C) 調降經理公司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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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2297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38 條
受益人權利之行使,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為之。但僅為受益人自身利益之行為,不在此限。
第 39 條
下列情事,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為之。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二、更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三、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四、調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理或保管費用。
五、重大變更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六、其他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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