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五條之規定,接受公費分發或是專門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 甄選而擔任教職者,且其係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者,則其實際服務年限至少幾年以上,始得提 出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
(A) 三年以上
(B) 四年以上
(C) 五年以上
(D) 六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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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27), C(96), D(697), E(0) #2685720

詳解 (共 3 筆)

#4673902
引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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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8949

希望陪小孩至少一輪   一到六年級帶到畢業,學生畢業才能調校

(引用摩友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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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9448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 5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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