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期貨經理事業運用全權委託資產從事交易或投資之範圍,不包括 下列何者?
(A)主管機關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之期貨交易
(B)主管機關核准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衍生自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商品之期貨交易
(C)其他期貨信託事業所發行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或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募集或經理之期貨基金
(D)其他現貨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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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6), C(9), D(11), E(0) #1812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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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4420

第 32 條 期貨經理事業運用全權委託資產從事交易或投資,其範圍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之期貨交易。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非在交易所進行衍生自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 或其他商品之期貨交易。

三、由其他期貨信託事業所發行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或外國基金管理 機構所募集或經理之期貨基金。

四、除前款外之有價證券。

五、有價證券以外之期貨相關現貨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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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30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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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期貨經理事業運用全權委託資產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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