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者非為行政處分無效之事由?
(A)未依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作成書面之行政處分
(B)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C)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D)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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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68), B(67), C(57), D(314), E(0) #1710670
統計: A(3868), B(67), C(57), D(314), E(0) #1710670
詳解 (共 4 筆)
#3411821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 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 所要求或許可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 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 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 其它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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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8607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95 條
1 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2 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1 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2 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第 111 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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