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參加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其不可能分發至下列
那一個機關任職?
(A)國防部
(B)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C)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D)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統計: A(598), B(1913), C(1065), D(481), E(0) #2909677
詳解 (共 7 筆)
參考公職王網站資訊
Q:退除役特考分發單位?
退除役特考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A)、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D) 、海洋委員會(C)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以外機關任職。
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 24 條
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起,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其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僅得轉任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法 EN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第 24 條
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起,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其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僅得轉任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
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之加分優待,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乙座以上,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為限。
(A) 國防部
(B)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 (X)
(C)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法條加:及其所屬機關(構)]
(D)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有人可以為我解答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