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行政機關依職權訂定裁量基準,其所屬機關在處理具體個案時認為個案情形特殊,未依此裁量基準作 成個案裁量決定,有關此個案裁量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即使具體個案情況特殊,所屬機關仍須遵守裁量基準
(B)裁量基準為行政指導準則,對所屬機關具事實拘束力
(C)裁量本屬個案決定,故具通案性質之裁量基準係供下屬參考用
(D)為達成具體個案之公平正義,此裁量可依個案特殊情形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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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23), C(13), D(70), E(0) #3505856
統計: A(29), B(23), C(13), D(70), E(0) #3505856
詳解 (共 3 筆)
#6629647
行政機關依職權訂定裁量基準,其所屬機關在處理具體個案時認為個案情形特殊,未依此裁量基準作 成個案裁量決定,有關此個案裁量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即使具體個案情況特殊,所屬機關仍須遵守裁量基準❌
- 行政機關並非「絕對」須遵守裁量基準。
- 如果個案情況確實特殊,卻仍盲目遵守基準而不顧個案事實,反而可能構成「裁量萎縮」或「裁量怠惰」,導致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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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裁量基準為行政指導準則,對所屬機關具事實拘束力❌
- 裁量基準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訂定的內部規範,性質上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政規則」(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9條),並非僅具建議性質、無法律拘束力的「行政指導」。
- 其拘束力是法律上的,而非僅是事實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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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裁量本屬個案決定,故具通案性質之裁量基準係供下屬參考用❌
一旦訂定並發布,基於憲法上的平等原則,行政機關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應」受其拘束,這被稱為裁量基準的「間接對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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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為達成具體個案之公平正義,此裁量可依個案特殊情形而定✔️
- 裁量基準(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訂定)雖然是為了落實平等原則,讓行政機關在處理同類案件時能有統一的標準,但裁量基準畢竟是「通案性」的規定。
- 如果具體個案確實存在特殊情形(例如:情節極其輕微或極其嚴重,套用標準會顯失公平),行政機關為了達成具體個案的公平正義,並符合裁量授權的目的,可以(也應該)審酌個案特殊情況,做出不同於裁量基準的決定,以避免陷入「機械式的適用」而導致裁量怠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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