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以下有關六歲以下聽覺障礙兒童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的鑑定標 準,何者正確:優耳聽力損失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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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049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 ,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 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 平均值,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 二、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 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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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1036
第 五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力損失,致使聽覺功能或以聽
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純音聽力檢查結果,聽力損失達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一)優耳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四千赫聽閾平均值,未滿七歲達
        二十一分貝以上;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二)任一耳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四千赫聽閾平均值達五十分貝
        以上。
二、聽力無法以前款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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