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境外家族信託之特殊條款中,在加勒比海或百慕達地區等島國所創設之境外信託,若其屬於受益人尚未存在或不特定之私益信託,為避免被解釋為自益信託,確保其屬於他益信託之本質,均會訂定何種條款?
(A)信託保護者條款
(B)盲人信託條款
(C)反威嚇條款
(D)信託執行人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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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30), C(3), D(73), E(0) #3334695

詳解 (共 1 筆)

#6333385
信託執行人條款通常是指在信託設定中,委託人或受託人為了確保信託的有效執行而指定一個人負責執行信託條款和比對要求。信託執行人可以是第三方機構或個人,確保信託內容真實執行,有效保護信託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信託執行人條款並不像「信託保護者條款」那麼具體針對在私益信託中區別自益和他益信託的問題,它更多是確保信託在執行過程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花了 21 秒

「信託執行人條款」是信託文件中所約定的一項條款,主要目的是指定一位或數位獨立於委託人與受託人的第三方,負責協助或監督信託文件的執行,確保信託目的能真正落實,並在受託人未依約履行時提供必要的協調或介入機制。

具體來說,信託執行人通常享有以下職權:

  • 監督受託人是否依照信託條款行事,保障受益人的權益;
  • 協助處理信託爭議或因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確保信託資產按照既定目的運用;
  • 在某些情況下,可對受託人作出決策調整或提出建議,防止信託資產因管理不善而損失。

這項條款通常用於信託結構較複雜或委託人希望增設一層額外監督機制的安排中,以防止權力過於集中在受託人手中,進而保護受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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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75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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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家族信託通常有以下特殊條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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