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某公司所設立的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提供其員工子女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上相關規範何者正
確?
(A)全年服務日比照《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辦理
(B)至多以收托80名幼兒為限
(C)不得招收非員工之子女
(D)設置於公司合法使用場址之800公尺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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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07), B(255), C(194), D(531), E(0) #3115521
統計: A(2507), B(255), C(194), D(531), E(0) #3115521
詳解 (共 8 筆)
#5845964
|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
第 3 條
政府機關(構)、公司及非政府組織得於其合法使用之場址,設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提供其員工子女、孫子女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至多以收托六十名幼兒為限。
前項政府機關(構)、公司及非政府組織,不包括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及短期補習班。
第一項場址空間經評估未能符合第十七條規定者,得使用下列場址之一辦理:
一、政府機關(構)、公司或非政府組織使用場址以外之同一棟合法建築物其他空間。
二、距離前款同一建築物直線距離一千公尺以內合法建築物之空間。
三、同一政府機關(構)、公司及非政府組織每一合法使用之場址,於直線距離四百公尺內,以設立一職場教保服務中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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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7514
(A) 全年服務日比照《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辦理
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其全年服務日,準用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
非營利幼兒園全年服務日,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行政機關辦公日辦理。但為進行環境整理、清潔消毒及課程討論等,每學期開學前,得停止服務五日,並列入年度行事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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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至多以收托80名幼兒為限 ->60名
政府機關(構)、公司及非政府組織得於其合法使用之場址,設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提供其員工子女、孫子女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至多以收托六十名幼兒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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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不得招收非員工之子女 ->有收托餘額者,得招收各該辦理場址同棟建築物所在私營公司、非政府組織之員工子女、孫子女及居民幼兒
私營公司及非政府組織辦理之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提供員工子女、孫子女教保服務,有收托餘額者,得招收各該辦理場址同棟建築物所在私營公司、非政府組織之員工子女、孫子女及居民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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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設置於公司合法使用場址之800公尺內
- 政府機關(構)、公司及非政府組織得於其合法使用之場址,設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提供其員工子女、孫子女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至多以收托六十名幼兒為限。
- 第一項場址空間經評估未能符合第十七條規定者,得使用下列場址之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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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機關(構)、公司或非政府組織使用場址以外之同一棟合法建築物其他空間。
- 距離前款同一建築物直線距離一千公尺以內合法建築物之空間。
-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應設置之空間如下:
- 幼兒專用室內活動室:其面積扣除牆、柱、出入口淨空區等面積後,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且幼兒每人不得少於三平方公尺。
- 配膳室或廚房:得單獨設置或與政府機關(構)、公司或非政府組織共用。
- 盥洗室(包括廁所):以設置於室內活動室為原則;未設置於室內活動室者,應避免位置偏僻、動線過長及通路無遮蔽。
-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空間之面積,不得計入第一款幼兒專用室內活動室總面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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