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根據我國現行特殊教育法規,國民教育階段之安置學校,應於開學後多久時間內對已安置而未就學學生,造冊通報學校主管機關,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處理?
(A)一星期
(B)二星期
(C)三星期
(D)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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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2), B(2472), C(68), D(386), E(0) #331094

詳解 (共 4 筆)

#309264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修正日期99.07.15)
第 7 條
國民教育階段之安置學校,應於開學後二星期內對已安置而未就學學生,造冊通報學校主管機關,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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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075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民國99 07 15日發布 )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特殊教育法 ( 民國 103 06 18 修正 )

2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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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508
造冊通報學校主管機關
是通報 學校?
是通報
鄉( 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
通報縣轄市教育局?

哪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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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0795
第 7 條【安置完未就學者】 國民教育...
(共 7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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