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請問以下何種資賦優異類別,鑑定時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採多元及多階段
評量?甲、一般智能資賦優異;乙、學術性向資賦優異;丙、藝術才能資賦優異;
丁、創造能力資賦優異;戊、領導能力資賦優異。
(A) 甲、乙
(B) 甲、乙、丙
(C) 甲、乙、丙、丁
(D)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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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11), C(30), D(245), E(0) #940579
統計: A(85), B(11), C(30), D(245), E(0) #940579
詳解 (共 2 筆)
#3873932
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一般智能資賦優異,指在記憶、理解、分析、綜合
、推理及評鑑等方面,較同年齡者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個別智力測驗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
二、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
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推理及評鑑等方面,較同年齡者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個別智力測驗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
二、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
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所稱學術性向資賦優異,指在語文、數學、社會科學或
自然科學等學術領域,較同年齡者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前項任一領域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
等級九十七以上,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及檢附
專長學科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
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三、參加學術研究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就特別優異,經
主辦單位推薦。
四、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並刊載於學術性刊物,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
,並檢附具體資料。
自然科學等學術領域,較同年齡者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前項任一領域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
等級九十七以上,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及檢附
專長學科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
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三、參加學術研究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就特別優異,經
主辦單位推薦。
四、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並刊載於學術性刊物,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
,並檢附具體資料。
本法第四條第三款所稱藝術才能資賦優異,指在視覺或表演藝術方面具有
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藝術才能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任一領域藝術性向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
以上,或術科測驗表現優異,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
薦,及檢附藝術才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類科競賽表
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藝術才能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任一領域藝術性向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
以上,或術科測驗表現優異,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
薦,及檢附藝術才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類科競賽表
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本法第四條第四款所稱創造能力資賦優異,指運用心智能力產生創新及建
設性之作品、發明或解決問題,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創造能力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創造能力測驗或創造性特質量表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
級九十七以上,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及檢附創
造才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創造發明競賽表
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設性之作品、發明或解決問題,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創造能力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創造能力測驗或創造性特質量表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
級九十七以上,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及檢附創
造才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創造發明競賽表
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本法第四條第五款所稱領導能力資賦優異,指具有優異之計畫、組織、溝
通、協調、決策、評鑑等能力,而在處理團體事務上有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領導能力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領導才能測驗或領導特質量表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
九十七以上。
二、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家長或同儕觀察推薦,並檢附領導才能特質
與表現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通、協調、決策、評鑑等能力,而在處理團體事務上有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領導能力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領導才能測驗或領導特質量表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
九十七以上。
二、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家長或同儕觀察推薦,並檢附領導才能特質
與表現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本法第四條第六款所稱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指在肢體動作、工具運用
、資訊、棋藝、牌藝等能力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技藝競賽表現特
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二、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專長才能特質與表現
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資訊、棋藝、牌藝等能力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技藝競賽表現特
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二、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專長才能特質與表現
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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