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關於股東會決議解任董事之敘述,何者為非?
(A)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
(B)公司不得以章程規定,提高解任董事之股東會決議要件
(C)無正當理由於董事任期中將其解任時,該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D)解任董事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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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310), C(18), D(52), E(0) #1778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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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2168

法規名稱:公司法

法規文號: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華總一經字第10700083291號

發布日期:107年8月1日

(董事之解任)

第199條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股東會為前項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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