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
得後幾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其取得股份之目的、資金來源及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
(A)十日
(B)七日
(C)五日
(D)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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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3), B(28), C(168), D(38), E(0) #2206215
統計: A(453), B(28), C(168), D(38), E(0) #2206215
詳解 (共 1 筆)
#6205874
112年4月21日修正(5/10公布)
證交法第43條之1 第1項: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之股份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亦同。有關申報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變動事項、公告、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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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修正要旨
本次修正除將大量取得股份申報及公告門檻調降至5%外,修正重點包括大量取得股份之取得人仍維持現行公告方式,申報書改經由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傳檔案(PDF檔)即屬完成申報,並由公開資訊觀測站系統轉知被取得股份之公司、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政府管理之退休及保險基金者於持股計算基準日(每年6/30及12/31)取得股份超過5%,適用特別申報制於每半年度定期申報及公告,並簡化應行申報事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委託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受理取得人之申報及公告案件;取得人於113年5月10日前已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5%而未超過10%且繼續持有至施行日,應於施行日起10日內辦理初次申報及公告,並簡化申報及公告事項。
本次修正除將大量取得股份申報及公告門檻調降至5%外,修正重點包括大量取得股份之取得人仍維持現行公告方式,申報書改經由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傳檔案(PDF檔)即屬完成申報,並由公開資訊觀測站系統轉知被取得股份之公司、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政府管理之退休及保險基金者於持股計算基準日(每年6/30及12/31)取得股份超過5%,適用特別申報制於每半年度定期申報及公告,並簡化應行申報事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委託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受理取得人之申報及公告案件;取得人於113年5月10日前已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5%而未超過10%且繼續持有至施行日,應於施行日起10日內辦理初次申報及公告,並簡化申報及公告事項。
來源:https://www.twse.com.tw/market_insights/zh/detail/ff8080818d397607018e732df54403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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