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土地法規定,下列土地何者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A)林地
(B)漁地
(C)墳場
(D)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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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0), C(154), D(3), E(0) #2084253

詳解 (共 1 筆)

#4908778

第 17 條 土地法 (立法目的:基於國民經濟利益,國家土地政策,國防安全關係,而限制土地所有權人將上開土地處分與外國人,以免妨礙國家安全,損及國計民生與民族生存;口訣林漁狩鹽礦水要)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林業用地,林業用地管制土地,非都管未畫定使用,都市計畫保護區及風景區)

二、漁地。(養殖用地;供水產養殖;外國人不可以取得;EX美國人不可買養殖地;依據實務見解,養殖地屬漁地,外國人不得取得養殖用地;98年6月8 曰0980092940)

三、狩獵地。

四、鹽地。(指區計法施細13鹽業用地:供製鹽及其設施使用者。)

五、礦地。

六、水源地。(都計土地依法畫定為水源特定區之保護區;依水利法83條之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經政府興辦之水庫蓄水範圍土地者;0920091834  92.9.15)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

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

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

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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