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應納地價稅額因公告地價調整
致納稅義務人繳納困難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
納,延期繳納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多久?
(A)一年
(B)一年六個月
(C)二年
(D)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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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 B(15), C(19), D(10), E(0) #2084255
統計: A(168), B(15), C(19), D(10), E(0) #2084255
詳解 (共 3 筆)
#5510014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
應納地價稅額因公告地價調整致納稅義務人繳納困難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繳納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一年。
前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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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8946
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 17 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
應納地價稅額因公告地價調整致納稅義務人繳納困難者,得於規定繳納期
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繳納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一年。
前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社會經濟情況及實
際需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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