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第二類登記謄本,得經登記名義人申請後隱匿何項資料?
(A)姓名
(B)住址
(C)出生日期
(D)統一編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2), B(144), C(10), D(45), E(0) #2084264
統計: A(22), B(144), C(10), D(45), E(0) #2084264
詳解 (共 2 筆)
#4909061
第 24-1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申請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資料分類及內容如下:
一、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二、第二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
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但
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在此限。(任何人都可以申請)
三、第三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
前項第二款資料,得依登記名義人之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路或段隱匿)。但為權利人之管理人及非自然人,不適用之。
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得申請第一項第一款資料;任何人得
申請第一項第二款資料;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
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第一項第三款資料。
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之申請提供,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準用第三十七條第
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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