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下列有關申請土地複丈之原因,何者有誤?
(A)因界址曲折需調整
(B)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
(C)因整筆宗地設定不動產役權
(D)因土地申請浮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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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29), C(152), D(28), E(0) #2084273
統計: A(7), B(29), C(152), D(28), E(0) #2084273
詳解 (共 2 筆)
#3632886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4 條
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以下簡稱複丈):
一、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鑑界或變更。
二、因界址曲折需調整。
三、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調整地形。
四、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五、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
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以下簡稱複丈):
一、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鑑界或變更。
二、因界址曲折需調整。
三、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調整地形。
四、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五、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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