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有關股東會委託書之敘述,以下何者錯誤?
(A)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
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B)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
最後送達者為準
(C)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
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
(D)股東逾期撤銷委託通知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這是一道關於《公司法》中「股東會委託書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