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協商之案件,如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為 1 年有期徒刑,且未受緩刑宣告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應將案件改依普通程序審理
(B)法院應將案件改依簡易判決程序審理
(C)法院應於徵詢檢察官意見後,於被告表示之範圍內判決
(D)如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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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317), C(311), D(960), E(0) #401497

詳解 (共 6 筆)

#577772
第455條-5: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其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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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030
(C)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
 II.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不得為協商判決之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不須徵詢檢察官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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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7840
刑事訴訟法第455-2第一項除所犯為死刑...
(共 28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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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697
第 455-5 條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緩刑宣告, 其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 商。 辯護人於協商程序,得就協商事項陳述事實上及法律上之意見。但不得與 被告明示之協商意見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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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9773
(A)法院應將案件改依普通程序審理(X)
(B)法院應將案件改依簡易判決程序審理(X)
(C)法院應於徵詢檢察官意見後,於被告表示之範圍內判決(X;協商判决是檢察官聲請,而法院於當事人[檢察官及被告]協商合意範圍內判決)
(D)如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O;1 年有期徒刑且無緩刑,需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保護被告權益吧)

刑事訴訟法 第 455-5 條 (公設辯護人之指定)
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其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
辯護人於協商程序,得就協商事項陳述事實上及法律上之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協商意見相反。

刑事訴訟法 第 455-4 條 (不得為協商判決之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
一、有前條第二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
二、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三、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四、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
五、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
六、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七、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當事人如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合意,法院應記載於筆錄或判決書內。

法院依協商範圍為判決時,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刑事訴訟法 第 455-2 條 (協商程序之聲請)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一、被告願受科刑及沒收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四、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第一項之協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第一項第四款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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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906
A B C 要怎麼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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