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有關公務人員實質意義的描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身分因國家之特別選任行為而成立
(B)公務人員主要是對國家負有服務之義務
(C)公務人員負有忠實之義務
(D)公務人員負有服定量勤務之義務
統計: A(1120), B(631), C(62), D(3181), E(0) #797456
詳解 (共 10 筆)
公務人員的實質概念
一、 公務人員關係因國家之特別選任行為而成立 。
二、 公務人員對國家負有服務之義務。
三、 公務人員負有忠實之義務。
四、 公務人員負有服無定量勤務之義務。
參考資料 ( P.183-P.185 )
不採用特別權力關係學說之後 就沒有服無定量勤務之義務了
沒有該義務 所以他不是公務人員實質意義的內容
也就是你劃歸公務人員的時候
D不會算在裡面 已經沒有這種特性了(公私都一樣服定量勤務 所以不算公務特性
所以D是錯誤的
你就算把答案改回無定量勤務 也是錯的 因為該特性在現行制度下不存在
14.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應負有的義務,不包括:
(A)忠實義務
(B)保密義務
(C)服無定量義務
(D)保持品位義務
答案:C
6F X林文正 小二上 (2015/06/28 15:41) 5 公務員與國家的關係,其早期定義為「特別權力關係」。
特別權力關係依學者通說其特徵有下列5項:(吳庚,2007:224;翁岳生,2000:234-235;張家洋,2002:159-160;陳敏,2003:220-221)
1. 雙方當事人地位之不平等。 2. 義務範圍之不確定:義務人負無定量之義務,包括權力服從關係。 3. 得制定特別法規則:國家得訂定特別規則拘束相對人,且無須法律授權。 4. 有懲戒罰:對於違反義務者,得加以懲罰。 5. 不得爭訟:有關特別權力關係事項,其與一般統治關係不同,既不得提起民事訴訟,亦不能以行政爭訟為救濟手段。
近年來依學者通說及大法官解釋(釋字395)意旨,主張以「特別法律關係」代替「特別權力關係」
我國公務人員與國家之關係,從傳統的特別權力關係演變為公法上職務關係,就權義關係觀之,公務人員義務的範圍不再是漫無限制,亦無服無定量勤務之義務,涉及基本權利限制者,亦應有法律依據,同時,也允許公務人員提起行政爭訟。 出處:file:///C:/Users/USER/Downloads/EDM115-0603.htm
請問若考試再問到相關問題,應選擇「定量服務」或是「無定量服務」呢? |
無定量義務,感覺就當兵一樣。下班後仍要保持品位,不可以做損害政府聲譽的事情,責任無限的感覺。
應試權為人民參政權之一,但它與自由權和受益權不同,並非任何人均有權主張,而須具有法定資格者,始得主張